多媒體直銷平台網上服務
條款及條件

 
在使用本網站的任何多媒體直銷平台網上服務前,請細閱下列條款及條件

你使用香港郵政網站(”網站”)的多媒體直銷平台網上服務(”服務”),即被視為你接受本條款及條件(”條款”)並同意受其法律約束,此乃你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香港郵政為代表)之間達成的法律協議。如你不接受本條款(不論全部或部分),不得使用本服務。

你必須完整地閱讀並同意和接受本條款和於本網站公布的私隱政策(”私隱政策”)(http://www.hongkongpost.hk/dm/chi/privacy/index.htm),而有關政策或會不時作出修改。本條款亦包括此處提述的超連結所載的條款及條件,而香港郵政或會不時修改及/或補充有關條款而無須事先通知。你應定期瀏覽本網站,以知悉對本條款可能作出的任何修改及/或補充。

1.費用及服務

1.1 香港郵政有酌情權可單獨決定於何時更改部分或全部服務。本服務為一站式自助服務直銷平台,為用戶提供設計工具、範本、圖片庫等,讓其把市場資訊發給指定收件人。如香港郵政推出任何新增服務項目,此等新增項目的費用將由推出日期起生效。除非另有述明,所有費用均以港幣計算。目前提供的服務和相關費用載於網站〔超連結〕。如使用你與本服務有關的服務帳戶(如下文界定)提供任何資料,即被視為使用本服務。你須就使用本服務支付一切相關費用。

2. 密碼

2.1 你須在本網站登記,並以你個人的帳戶號碼和密碼開立帳戶(”帳戶“)後,方可使用服務。你須負責妥為保管你的帳戶號碼和帳戶密碼。香港郵政無須就不當使用、誤用或遺失你的帳戶號碼及/或帳戶密碼負上法律責任。如發現你與本服務有關的帳戶有任何未獲授權使用的情況,須立即通知香港郵政。

3. 服務的禁止使用
3.1 你承諾不得:
  • (a) 轉售、分辦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服務予第三方;以及
  • (b) 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傳送、分發或貯存)使用或准予使用服務作下述用途,而有關用途是或相當可能是:
    • (i) 違法或違反任何適用法律、規例或規定;
    • (ii) 欺詐或誤導;
    • (iii) 違反香港郵政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商業名稱、外觀設計權、版權、域名,數據庫權、工業知識產、新發明、設計或方法的權利,不論是否現已為人所知或在未來產生 (不論任何性質及是在何處產生),包括各種已註冊或未經註冊的權利,以及包括任何該等權利的授與的申請(”知識產權“)),或損害香港郵政或任何第三方;
    • (iv) 淫褻、騷擾、永久形式誹謗或令人困擾的性質;
    • (v) 擾亂、傷害或濫用或誤用本網站的資源或互聯網;或
    • (vi) 未獲授權使用、接達或監察本網站或其他網絡或任何組件或裝置、核證系統、數據、網站、密碼、帳戶,或違反任何保安措施。
3.2 在不影響上文第3.1條的情況下,你在使用本服務時不得進行或企圖進行下列任何行為。根據下文第3.4條,有關行為可能導致你的帳戶被終止或暫停。為免生疑問,下述行為並非鉅細無遺:
  • (a) 色情刊物;
  • (b) 更改數據來源(導致產生畸形數據或網絡通訊)
  • (c) 層壓式計劃或龐氏騙局;
  • (d) 未經許可假冒、轉發或偽裝第三方的身分;並在未獲明確授權下使用第三方的電郵伺服器作出轉發;更改或偽造電郵頁首( 包括IP包頭及/或電郵地址的任何部分)、寄件人身分;投寄或使用任何其他方式偽造、偽冒、擾亂或掩飾用戶的身分;
  • (e) 非法入侵或詐騙(即未經授權使用任何帳戶或資源)、詐騙、盜取或哄騙他人發放密碼;
  • (f) 分發有害編碼,例如電腦病毒、蠕蟲及後門程式;
  • (g) 大量加重任何共享基建設施的負荷;或
  • (h) 透過發送大量數據和作出其他侵擾行為,進行同步洪水式或其他攻擊,目的是破壞或癱瘓收件人的系統。
3.3 你不得令香港郵政承擔法律責任或導致香港郵政失去由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或其他供應商提供的服務(不論全部或部分)。如你已被列入認可的濫發電郵名單內,你的帳戶或會被即時終止,無須事先通知。
3.4 你須對使用本服務帳戶提供的資料(不論資料是否加入網站提供的範本或對範本作出修改,包括你已加入擬印製產品內的資料(見下文第3.4.1和3.4.2條),以及你已加入宣傳資料的資料(見下文的定義)(”用戶資料“)全權負責。如選擇的服務涉及購買本網站提供的設計範本或產品照片,你須遵守和遵從上文第1.1條超連結所載的附加條款,例如推廣渠道和使用期限。
 
3.4.1如選擇以直郵函件作為宣傳資料的分發渠道,(有關宣傳資料包括用戶資料在內,不論宣傳資料是否附有本網站提供的設計範本或圖片庫圖片,並按照本條款或第3.4.2 條(視情況而定)獲香港郵政批准和貯存在本網站的網上推廣或登錄頁內(”宣傳資料”)),你在本網站點擊”確認訂購及付款”按鈕前,香港郵政會先審批擬印製的產品(包括用戶資料在內,不論是否附有本網站提供的設計範本或圖片庫圖片),然後才進一步安排印製和分發。如產品不獲香港郵政批准,你會另行收到通知。你可修改產品,並重新提交香港郵政批准。
 
3.4.2 如選擇網上分銷渠道(例如電郵、網頁活動及其他無須印製宣傳資料的形式),你在繳付訂購款項並把該產品上載至本網站後,香港郵政會審批擬印製的產品(包括用戶資料在內,不論是否附有本網站提供的設計範本或圖片庫圖片)。如產品不獲香港郵政批准,你會另行收到通知。你可修改產品,並重新提交香港郵政批准。
 
3.4.3 如你的用戶資料涉及上文第3.1(b)和3.2條提述的任何元素或不獲香港郵政批准,你的帳戶可能會被終止及/或你在本網站的通訊可能會被中斷。儘管如此,你之前已就本服務繳交的任何款項將不獲退還。香港郵政無須就你因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包括間接或附帶損失)或損害或開支負上法律責任。
 
3.4.4 即使有上述批核程序的規定,香港郵政或受香港郵政委任就有關服務提供支援的一方(”供應商“)對你使用本服務帳戶提供的用戶資料和用戶資料本身概不負責,儘管在下述情況下,香港郵政或為本服務提供資訊科技支援的服務伙伴可以終止你的帳戶或中斷你在本網站的通訊:即你提供的用戶資料涉及上文第3.1(b)和3.2條提述的任何元素,以及在任何時間給予即時通知後有人因你侵犯任何人的知識產權而向你作出任何索償或指控,而香港郵政亦知悉此事。在不影響終止你帳戶或暫停你在本網站通訊的上述權利下,如宣傳資料侵犯/被指侵犯任何人的知識產權,香港郵政亦有權即時移除任何宣傳資料,即使有關宣傳資料已根據上文第3.4.1或3.4.2 條獲香港郵政批准並準備/已發給收件人。
 
 
3.5 你須對你所編製的郵遞名單資料庫(包括宣傳資料收件人的姓名和地址(地址和電郵地址)全權負責,並有責任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訂明必須遵守的所有規定。如你使用本服務進行的直銷活動屬於一項在香港境內進行的推廣生意活動,並帶有博彩成分,則須在使用本服務前向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申請推廣生意的競賽牌照。
4. 訂購處理
4.1 雖然香港郵政須安排供應商負責協調你訂單服務,並會盡合理努力確保你透過本服務訂購的產品能在協定時間內完成製作和分發宣傳資料,不過仍可能會出現派遞延誤。你因派遞延誤而蒙受或承受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開支,不論是否由香港郵政或供應商直接或間接引致,香港郵政一概不會負責。 4.2 縱使本條款其他條文另有規定,香港郵政有絕對酌情權拒絕接受任何訂單,無須給予任何理由。香港郵政無須就你因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包括間接或附帶損失)或損害或開支負上法律責任。
5. 不得撤回
5.1 香港郵政沒有責任接受在本網站使用服務時提出的任何訂購。不過,如你選擇網上分銷渠道,而擬印製的產品已獲香港郵政批准,又或你選擇直銷函件並已繳付服務款項,則不得撤回或撤銷訂購。
6. 特許

6.1 純粹為了讓我們使用你的用戶資料,你須給予香港郵政、其授權使用者、受讓人及所有權繼承人一項非專用、全球性、永久、不得撤回、免版權費、可自由轉移、可再授特許(經多層)的特許,以便我們行使你就用戶資料擁有或有能力給予特許的知識產權(目前已為人所知或不為人所知載於任何媒體的知識產權)。此等特許由你把用戶資料上載至本網站起即時生效,並須包括下列權利:

(a) 拷貝用戶資料,包括以任何資料形式複製和透過電子方式以任何媒體儲存的資料;
(b) 向公眾發出用戶資料;
(c) 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體,讓公眾取覽用戶資料;
(d) 公開表演、播放或展示用戶資料;以及
(e) 剪輯用戶資料。

6.2 上文第6.1條所指的特許有效期限須為用戶資料的一切或任何知識產權持續存在的整段期間。根據上文第3.4條規定,此等特許關乎用戶資料,而帳戶必須尚未終止。

6.3 如有任何資料的知識產權歸屬第三方,你須根據上文第6.1條和6.2條的相同條款加以變通後,為自己、香港郵政、其授權使用者、受讓人及所有權繼承人使用用戶資料作下述指明目的,自費促使和取得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及/或特許。為免生疑問,關於本網站提供並由你購買的設計範本或圖片庫圖片,憑藉你購買和遵從上文第1.1條超連結所載的附加條款,你將視作取得本條款提述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及/或特許。

6.4 你須不可撤回地放棄,以及促使所有作者和導演就其用戶資料或當中的任何部分不可撤回地放棄所有精神權利(不論是過去、現在或將來),並自費承擔有關費用和開支。根據上文第6.1條的規定,該等放棄在批予特許該日或之前生效,並須惠及香港郵政、其授權使用者、受讓人及所有權繼承人。香港郵政只會按照私隱政策的規定使用該等資料。為免生疑問,關於本網站提供並由你購買的設計範本或圖片庫圖片,憑藉你購買和遵從上文第1.1條超連結所載的附加條款,你將視作取得本條款提述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及/或特許。

7. 索閱和干擾

7.1 在未取得香港郵政明確的書面許可前,你承諾不會使用任何網路機械人(Robot)、網路蜘蛛(Spider)、網路爬蟲(Scraper)程式或其他自動方式索閱本網站的資訊作任何用途。此外,你:

(i) 不得作出任何行為對香港郵政的基礎設施造成不合理或不合比例地大的負荷,或所作行為被香港郵政視為可能會對香港郵政的基礎設施造成不合理或不合比例地大的負荷,而香港郵政在此事上擁有絕對決定權;
(ii) 在未取得香港郵政、供應商及/或任何合適的第三方(視情況而定)的事先書面批准前,不得抄襲、複製、修改、二次創作、分發或公開展示本網站的任何內容( 用戶資料除外);
(iii) 干擾或企圖干擾本網站的正常運作或在本網站進行的任何活動;或
(iv) 繞過香港郵政排除自動搜尋標頭(robot exclusion headers)或香港郵政用以阻止或限制取閱本網站資訊的其他措施。

8. . 私隱
8.1 你為使用本服務提供的個人資料,以及其後不時就有關條款提供的個人資料(統稱”個人資料”),只供香港郵政使用或披露,而用途只限於指明的收集用途或法例授權的指定用途,包括但不限於用作調查未經授權而取得、更改或刪除資料、傳播病毒及其他非法入侵,目的是為了維持香港郵政網站的保安,而你的個人資料可能須向執法機關披露。 8.2 你明白、同意和授權,並須確保個人資料擁有人已明白、同意和授權香港郵政,可根據香港郵政有關收集個人資料及私隱的政策(載於私隱政策)把你在使用本服務時及不時提供的任何個人資料,用作該政策訂明的用途及向有關人士披露;以及香港郵政在適當考慮本條款第8條所述的目的後,可向其他政府部門或局或其他公共機構或公眾或香港郵政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人士披露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你把任何個人資料披露或轉交予香港郵政前,須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你亦同意香港郵政把你的個人資料與供應商分享,以便執行你在使用本服務時於本網站所下的訂單。 8.3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第18及22條及附表1第6條,個人資料擁有人有權索閱及更正個人資料。你的索閱權包括索取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副本。有關個人資料的查詢(包括索閱或更正),應向下文第14條訂明的香港郵政收件人提出。 8.4 倘有人就下述情況提出任何法律行動及/或申索而引致或招致的所有成本、申索、要求、開支及法律責任(不論性質為何),則你須作出彌償並對香港郵政、其董事、人員、僱員、代理人和顧問作出一切有效的彌償: (i) 關於本服務,披露《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限制的資料,而此行為如非因你的疏忽或遺漏或你的僱員或代理人的疏忽或遺漏,本應不會引起法律行動及/或申索;以及 (ii) 你在履行有關條款時所作出或不作出的任何作為,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香港法例第593章)的規定。 即使本條款已期滿或終止(不論因由為何),本條第8.4條所載的彌償條款將在本條款期滿或終止後繼續生效,並具十足效力和作用
9. 保證條款

9.1 本網站及服務的內容均以“現況”形式提供,並無作出任何陳述、保證或條件、(不論明示、默示、法定或其他),包括(但不限於)並無對交易不會間斷或出錯作出保證、亦無就私隱或保安作出保證。除非法例特別指明及法例有所規定,香港郵政、其人員、董事、僱員、代理人、顧問及供應商會就任何默示的陳述、擁有權保證、可銷性、商售品質、適合作某特定用途及非侵權、以及因法律、交易過程和行業慣例所引致的,作出具體的免責聲明。在任何情況下,香港郵政、其人員、董事、僱員、代理人、顧問及供應商均不會對由病毒、數據損壞、未能發送的訊息引致的損害或損失、由傳送錯誤或問題或互聯網主幹引致的損害、或由你或你的僱員、代理人或次承辦商引致的損失負上法律責任。

9.2 你向香港郵政確認,並非基於香港郵政或其人員、董事、僱員、代理人、顧問或供應商提供的任何保證、陳述、預測、估計和推算,被誘使簽立本條款。

9.3 無論如何,你不得免除本條款的任何責任,亦無權以香港郵政提供的資料或其他資料(包括取自香港郵政的資料)不正確或不詳為理由,向香港郵政提出申索。你應就該等資料是否準確和充分自行作出查證。

9.4 你陳述、保證及承諾:

(a) 你在登記和使用本服務時提供的所有資料、聲明及陳述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及並無誤導成分;
(b) 你在使用本服務時,須遵從並確保你就本服務而僱用、任用和委聘的各人均須遵從所有適用的成文法則、法律、條例、規則和規例;
(c) 你履行本條款不會亦將不會抵觸或違反任何司法命令,以及你與第三方訂立任何合約(你是合約的其中一方)所賦予的法律責任;本條款是一份有效和具約束力的法律協議,並可按本條款強制執行;
(d) 你具備充分能力和權力,同意並在法律上受本條款約束,包括但不限於根據上文第6.1條所述的條款及條件批予的特許
(e) 除上文第6.3條及下文第9.4(h)條訂明情況另有規定外,用戶資料須屬或須包括你創作、設計和製作的原創作品;
(f) 你根據本條款提供的用戶資料、由香港郵政、其授權使用者、受讓人和所有權繼承人使用、管有、處理、印製、分發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的用戶資料(有關方面已根據上文第6條就用戶資料獲授予或促使和取得知識產權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及/或特許),或用作本條款訂明的任何用途的其中任何部分,不會和將不會侵犯任何人的任何知識產權;
(g) 香港郵政、其授權使用者、受讓人及所有權繼承人在行使本條款授予的任何權利時,不會侵犯任何人的任何知識產權;
(h) 如任何用戶資料的知識產權歸屬第三方:
(aa) 你已促使和取得,或須促使和取得有效及持續許可,並根據有關許可有權向自己以及香港郵政、其授權使用者、受讓人和所有權繼承人批予再授特許,以使用、營運、管有、處理、印製、分發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有關用戶資料和第三方知識產權,作本條款所指的任何用途;
(bb) 你已促使和取得一切必要的批准和同意,為自己以及香港郵政、其授權使用者、受讓人和所有權繼承人取得授權,以使用用戶資料作本條款所指的任何用途;以及
(i) 你須於錄製及/或記錄任何與用戶資料有關的表演前,就所有有關錄製及/或記錄,以及有關使用/利用有關錄製品及/或記錄或本條款所指的副本,向所有表演者取得可能需要的一切同意及批准,並承擔有關費用及開支。本條第9.4(i)提述的“表演"、“表演者"及“錄製品、錄製”,其含義與《版權條例》(香港法例第528章)第200條所指的相同。
即使本條款已期滿或終止(不論因由為何),本條第9.4條所載的條文將繼續生效,並具十足效力和作用。

10. 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10.1 在任何情況下,由本網站、本服務或本條款引致或涉及的利潤損失或任何直接、特別、附帶、相應、間接或懲罰性損害賠償(不論是否因香港郵政或其任何一名董事、人員、僱員、代理人、顧問、供應商或其他人的任何作為、不作為、失責或疏忽所引致的),香港郵政 、其董事、人員、僱員、代理人、顧問、供應商或根據法例可能須負責的其他一方均無須負上法律責任。

11. 彌償

11.1 你須就與本條款有關的任何指控、申索、投訴或調查(包括員工在處理有關工作時涉及的內部工時成本)所招致的一切法律行動、費用、開支、申索、要求、損害及開支(不論是直接或間接的,並包括但不限於律師、代理及專家證人的費用及代墊付用),以及在任何訴訟中達成的和解償金或費用(而該和解首先由你或你的代表提出或書面同意)及任何性質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i) 使用、營運、管有、處理、印製、分發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用戶資料(有關方面已根據上文第6條就用戶資料獲授予或促使和取得知識產權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及/或特許);(ii) 第11.1(i)條提述侵犯任何人任何知識產權的其中一項上述行為;或(iii)你在使用本服務時提供作印製用途的任何公司名稱、經營名稱、品牌或商標,向香港郵政、其授權使用者、受讓人及所有權繼承人作出彌償,並確保他們得到一切有效彌償。

11.2 在任何情況下,香港郵政、其董事、人員、僱員、代理人或顧問均無須為或就下述事項負上法律責任:

(a) 不論是否由於香港郵政或其董事、人員、僱員、代理人或顧問或其他人的任何作為、不作為、失責或疏忽,導致你或你的僱員或代理人蒙受任何財物損失或損害;或
(b) 你的僱員或代理人受傷或死亡。除非傷亡事件是由香港郵政或其任何董事、人員、僱員、代理人或顧問疏忽所致,香港郵政須負上或承擔法律責任。第11.2(b)條提述“疏忽”一詞,其含義與《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71章)第2(1)條所指的相同。

11.3 除第11.1條及11.2條外及在不損害該等條款的原則下,你須就下述情況對香港郵政作出彌償並確保其獲得彌償:

(a) 針對香港郵政威脅要作出、提出或展開的所有或任何索求、申索、法律行動、仲裁及訴訟;以及
(b) 香港郵政招致或蒙受的一切法律責任及負債(包括但限於支付損害賠償及彌償的法律責任)、損失、損害、費用及開支(包括香港郵政就本身所提出或對其提出的任何法律行動或訴訟而作出抗辯、反申索、和解或妥協所支付或招致的一切法律及其他費用、收費及開支,並須作出十足彌償)

而上述各項均直接或間接因下述事項而起、或涉及下述事項、或出於下述事項,或與下述一項有任何關連:

11.3.1 你違反本條款的任何條文;

11.3.2 你作出失實、不準確、不完整或具誤導成分的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

11.3.3 你或你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在使用本服務時疏忽、罔顧後果或故意行為不檢;

11.3.4 包括上文第11.2(b)條提述的任何損失、損害、受傷或死亡,但不包括由香港郵政或其董事、人員、僱員、代理人或顧問疏忽(《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71章)第2(1)條有關“疏忽”一詞的定義)引致的傷亡;或

11.3.5 由於你或你的僱員或代理人的任何作為、不作為、失責或疏忽導致任何第三方受傷或死亡,或任何第三方蒙受任何財物損失或損害。

即使本條款已期滿或終止(不論因由為何),本條第11條所載的彌償條款將在本條款期滿或終止後繼續生效,具十足效力和作用。

12. 終止

12.1 在不局限香港郵政根據本條款或法例或衡平法享有的任何權利及補救,以及在不損害下文第12.5條的原則下,香港郵政有權即時終止本條款而無須向你作出任何補償:如

(a) 你違反本條款的任何條文;
(b) 香港郵政認為你的行為或會對你或香港郵政、其董事、人員、僱員、代理人或顧問構成法律責任;或
(c) 你未能在香港郵政指定的日期前償付本服務的任何款項。

12.2 如本條款終止:

(i) 香港郵政沒有任何義務向你提供任何服務;
(ii) 你的帳戶亦告終止;
(iii) 你根據第6.1條授予的特許及根據第6.3條促使和取得的特許當作被撤銷;以及
(iv) 香港郵政無須對你因本條款終止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包括間接或相應的損失)或損害或開支負上法律責任。

12.3 上文所述的香港郵政權利屬附加權利,無損香港郵政可能擁有的權利(不論是否與你直接有關或根據任何彌償提出的),亦無損經明示或按上文下理在本條款終止後仍繼續存在和生效的條文,以及本條款中有關條款詮釋或執行的必要條文,包括但不限於第8.4、9.4 及11條。


12.4 如終止理由屬上文第12.1條所指,你須對香港郵政因終止本條款而招致的所有費用及開支負責。


12.5 即使本條款載有任何相反規定,香港郵政有全權及絕對酌情權在任何時間給予你一個月書面通知後終止本條款,而無須提出任何理由。

13. 不存在代理關係
13.1 你不得自稱為香港郵政的僱員、受僱人、代理人或合夥人。本條款或本條款提述的安排並無意圖亦不會構成你與香港郵政之間的代理、合夥、聯營、僱員與僱主或特許授權人與特許經營者的關係。除本條款另有明文規定外,你或香港郵政不得亦無權代表、或以信用作擔保、或以其他方式約束或迫使另一方作出任何聘用、任何申述或保證。
14. 通知
14.1 根據本條款發出或作出的任何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如通知是發給香港郵政的,須以掛號函件送交香港上環德輔道中308至320號安泰金融中心21樓香港郵政;如發給你的,須發送至你在本服務登記過程中提供的電郵地址;或收件人在五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的其他地址(就香港郵政而言)或電郵地址(就你而言)。如以掛號函件方式發出,通知當作在投寄當日後兩個工作天送達;如以電郵方式發出,則視作在電郵發出後24小時送達,除非投寄一方收到電郵地址無效的通知,則屬例外。
15. 一般條款
15.1 香港郵政不保證你可以持續、不間斷和一定能連接至本服務,而網站運作可能會受到各種香港郵政無法控制的因素干擾。 15.2 即使本條款有任何條文被視為違法、無效或無法執行的,本條款的其他條文不受任何影響,並維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15.3 你同意香港郵政可全權決定把本條款及其內的所有條款及條件自動轉讓,而無須事先取得你同意。未經香港郵政書面同意前,你不得轉讓、轉移、分判、發出特許、處置或以其他形式處理你本條款下的利益、褔利、權利或義務或宣稱作出此等行為。 15.4 本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參考,無論如何不會對有關條文的範圍加以界定、限制、詮釋或說明。 15.5 香港郵政沒有行使或延遲行使本條款、法例或衡平法賦予的任何權利、權力和補救,並不表示放棄該等權利、權力和補救;單次、局部或失當行使任何權利、權力和補求,並不妨礙其他或繼續行使當中的權利、權力和補求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權力和補救。本條款給予香港郵政的權利和補救屬累計性質,且不排除根據法例或衡平法賦予的任何其他權利、權力和補救。在不局限前述規定的原則下,香港郵政因你違反任何條文而給予的寬免,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否則一概無效;此等寬免不可視為其後違反該條文或任何其他條文的寬免。 15.6 本條款列明你與香港郵政就標的事項的完整理解及協議,並取代雙方先前就標的事項訂定的協議及安排; 15.7 有關任何須由香港郵政作出的協定、同意或批准,香港郵政可酌情決定是否作出或撤回,但須符合其認為合適的條件。有關協定、同意或批准必須在進行有關作為或事項或事情前發出。為免生疑問,你不得就是否給予有關協定、同意或批准,或任何其他指示、意見、建議、提議、評論或觀點,對香港郵政提出任何申索。
16. 管轄法律及管轄權
16.1 本條款在各方面須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管限,你與香港郵政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獨有司法管轄權管轄,絕對不可撤回。
17. 普遍性
17.1 如中英文本的內容有任何不符之處,概以英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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