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媒体直销平台网上服务 条款及条件

在使用本网站的任何多媒体直销平台网上服务前,请细阅下列条款及条件 你使用香港邮政网站(”网站”)的多媒体直销平台网上服务(”服务”),即被视为你接受本条款及条件(”条款”)并同意受其法律约束,此乃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香港邮政为代表)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如你不接受本条款(不论全部或部分),不得使用本服务。 你必须完整地阅读并同意和接受本条款和于本网站公布的私隐政策(”私隐政策”)(http://www.hongkongpost.hk/dm/chi/privacy/index.htm),而有关政策或会不时作出修改。本条款亦包括此处提述的超链接所载的条款及条件,而香港邮政或会不时修改及/或补充有关条款而无须事先通知。你应定期浏览本网站,以知悉对本条款可能作出的任何修改及/或补充。
1.费用及服务
1.1 香港邮政有酌情权可单独决定于何时更改部分或全部服务。本服务为一站式自助服务直销平台,为用户提供设计工具、模板、图片库等,让其把市场信息发给指定收件人。如香港邮政推出任何新增服务项目,此等新增项目的费用将由推出日期起生效。除非另有述明,所有费用均以港币计算。目前提供的服务和相关费用载于网站〔超链接〕。如使用你与本服务有关的服务账户(如下文界定)提供任何数据,即被视为使用本服务。你须就使用本服务支付一切相关费用。
2. 密码
2.1 你须在本网站登记,并以你个人的帐户号码和密码开立帐户(”账户”)后,方可使用服务。你须负责妥为保管你的帐户号码和帐户密码。香港邮政无须就不当使用、误用或遗失你的帐户号码及/或帐户密码负上法律责任。如发现你与本服务有关的账户有任何未获授权使用的情况,须立即通知香港邮政。
3. 服务的禁止使用

3.1 你承诺不得:

(a) 转售、分办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服务予第三方;以及
(b) 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传送、分发或贮存)使用或准予使用服务作下述用途,而有关用途是或相当可能是:
(i) 违法或违反任何适用法律、规例或规定;
(ii) 欺诈或误导;
(iii) 违反香港邮政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商业名称、外观设计权、版权、域名,数据库权、工业知识产、新发明、设计或方法的权利,不论是否现已为人所知或在未来产生 (不论任何性质及是在何处产生),包括各种已注册或未经注册的权利,以及包括任何该等权利的授与的申请(”知识产权”)),或损害香港邮政或任何第三方;
(iv) 淫亵、骚扰、永久形式诽谤或令人困扰的性质;
(v) 扰乱、伤害或滥用或误用本网站的资源或互联网;或
(vi) 未获授权使用、接达或监察本网站或其他网络或任何组件或装置、核证系统、数据、网站、密码、帐户,或违反任何保安措施。

3.2 在不影响上文第3.1条的情况下,你在使用本服务时不得进行或企图进行下列任何行为。根据下文第3.4条,有关行为可能导致你的账户被终止或暂停。为免生疑问,下述行为并非巨细无遗:

(a) 色情刊物;
(b) 更改数据来源(导致产生畸形数据或网络通讯)
(c) 层压式计划或庞氏骗局;
(d) 未经许可假冒、转发或伪装第三方的身分;并在未获明确授权下使用第三方的电邮服务器作出转发;更改或伪造电邮页首( 包括IP包头及/或电邮地址的任何部分)、寄件人身分;投寄或使用任何其他方式伪造、伪冒、扰乱或掩饰用户的身分;
(e) 非法入侵或诈骗(即未经授权使用任何账户或资源)、诈骗、盗取或哄骗他人发放密码;
(f) 分发有害编码,例如计算机病毒、蠕虫及后门程序;
(g) 大量加重任何共享基建设施的负荷;或
(h) 透过发送大量数据和作出其他侵扰行为,进行同步洪水式或其他攻击,目的是破坏或瘫痪收件人的系统。

3.3 你不得令香港邮政承担法律责任或导致香港邮政失去由互联网服务供货商或其他供货商提供的服务(不论全部或部分)。如你已被列入认可的滥发电邮名单内,你的账户或会被实时终止,无须事先通知。

3.4 你须对使用本服务帐户提供的数据(不论数据是否加入网站提供的模板或对模板作出修改,包括你已加入拟印制产品内的数据(见下文第3.4.1和3.4.2条),以及你已加入宣传数据的数据(见下文的定义)(”用户数据”)全权负责。如选择的服务涉及购买本网站提供的设计模板或产品照片,你须遵守和遵从上文第1.1条超链接所载的附加条款,例如推广渠道和使用期限。


3.4.1如选择以直邮函件作为宣传资料的分发渠道,(有关宣传数据报括用户数据在内,不论宣传数据是否附有本网站提供的设计模板或图片库图片,并按照本条款或第3.4.2 条(视情况而定)获香港邮政批准和贮存在本网站的网上推广或登录页内(”宣传资料”)),你在本网站点击”确认订购及付款”按钮前,香港邮政会先审批拟印制的产品(包括用户数据在内,不论是否附有本网站提供的设计模板或图片库图片),然后才进一步安排印制和分发。如产品不获香港邮政批准,你会另行收到通知。你可修改产品,并重新提交香港邮政批准。


3.4.2 如选择网上分销渠道(例如电邮、网页活动及其他无须印制宣传数据的形式),你在缴付订购款项并把该产品上载至本网站后,香港邮政会审批拟印制的产品(包括用户数据在内,不论是否附有本网站提供的设计模板或图片库图片)。如产品不获香港邮政批准,你会另行收到通知。你可修改产品,并重新提交香港邮政批准。


3.4.3 如你的用户数据涉及上文第3.1(b)和3.2条提述的任何元素或不获香港邮政批准,你的账户可能会被终止及/或你在本网站的通讯可能会被中断。尽管如此,你之前已就本服务缴交的任何款项将不获退还。香港邮政无须就你因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包括间接或附带损失)或损害或开支负上法律责任。


3.4.4 即使有上述批核程序的规定,香港邮政或受香港邮政委任就有关服务提供支持的一方(”供货商”)对你使用本服务帐户提供的用户数据和用户数据本身概不负责,尽管在下述情况下,香港邮政或为本服务提供信息科技支持的服务伙伴可以终止你的账户或中断你在本网站的通讯:即你提供的用户数据涉及上文第3.1(b)和3.2条提述的任何元素,以及在任何时间给予实时通知后有人因你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而向你作出任何索偿或指控,而香港邮政亦知悉此事。在不影响终止你账户或暂停你在本网站通讯的上述权利下,如宣传数据侵犯/被指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香港邮政亦有权实时移除任何宣传数据,即使有关宣传数据已根据上文第3.4.1或3.4.2 条获香港邮政批准并准备/已发给收件人。


3.5 你须对你所编制的邮递名单数据库(包括宣传数据收件人的姓名和地址(地址和电邮地址)全权负责,并有责任遵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订明必须遵守的所有规定。如你使用本服务进行的直销活动属于一项在香港境内进行的推广生意活动,并带有博彩成分,则须在使用本服务前向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申请推广生意的竞赛牌照。

4. 订购处理
4.1 虽然香港邮政须安排供货商负责协调你订单服务,并会尽合理努力确保你透过本服务订购的产品能在协议时间内完成制作和分发宣传数据,不过仍可能会出现派递延误。你因派递延误而蒙受或承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开支,不论是否由香港邮政或供货商直接或间接引致,香港邮政一概不会负责。 4.2 纵使本条款其他条文另有规定,香港邮政有绝对酌情权拒绝接受任何订单,无须给予任何理由。香港邮政无须就你因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包括间接或附带损失)或损害或开支负上法律责任。
5. 不得撤回
5.1 香港邮政没有责任接受在本网站使用服务时提出的任何订购。不过,如你选择网上分销渠道,而拟印制的产品已获香港邮政批准,又或你选择直销函件并已缴付服务款项,则不得撤回或撤销订购。
6. 特许

6.1 纯粹为了让我们使用你的用户数据,你须给予香港邮政、其授权用户、受让人及所有权继承人一项非专用、全球性、永久、不得撤回、免版权费、可自由转移、可再授特许(经多层)的特许,以便我们行使你就用户数据拥有或有能力给予特许的知识产权(目前已为人所知或不为人所知载于任何媒体的知识产权)。此等特许由你把用户数据上载至本网站起实时生效,并须包括下列权利:

(a) 拷贝用户数据,包括以任何数据形式复制和透过电子方式以任何媒体储存的数据;
(b) 向公众发出用户数据;
(c) 透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媒体,让公众取览用户数据;
(d) 公开表演、播放或展示用户数据;以及
(e) 剪辑用户数据。

6.2 上文第6.1条所指的特许有效期限须为用户数据的一切或任何知识产权持续存在的整段期间。根据上文第3.4条规定,此等特许关乎用户数据,而帐户必须尚未终止。


6.3 如有任何数据的知识产权归属第三方,你须根据上文第6.1条和6.2条的相同条款加以变通后,为自己、香港邮政、其授权用户、受让人及所有权继承人使用用户数据作下述指明目的,自费促使和取得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及/或特许。为免生疑问,关于本网站提供并由你购买的设计模板或图片库图片,凭借你购买和遵从上文第1.1条超链接所载的附加条款,你将视作取得本条款提述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及/或特许。


6.4 你须不可撤回地放弃,以及促使所有作者和导演就其用户数据或当中的任何部分不可撤回地放弃所有精神权利(不论是过去、现在或将来),并自费承担有关费用和开支。根据上文第6.1条的规定,该等放弃在批予特许该日或之前生效,并须惠及香港邮政、其授权用户、受让人及所有权继承人。香港邮政只会按照私隐政策的规定使用该等数据。为免生疑问,关于本网站提供并由你购买的设计模板或图片库图片,凭借你购买和遵从上文第1.1条超链接所载的附加条款,你将视作取得本条款提述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及/或特许。

7. 索阅和干扰

7.1 在未取得香港邮政明确的书面许可前,你承诺不会使用任何网络机械人(Robot)、网络蜘蛛(Spider)、网络爬虫(Scraper)程序或其他自动方式索阅本网站的信息作任何用途。此外,你:

(i) 不得作出任何行为对香港邮政的基础设施造成不合理或不合比例地大的负荷,或所作行为被香港邮政视为可能会对香港邮政的基础设施造成不合理或不合比例地大的负荷,而香港邮政在此事上拥有绝对决定权;
(ii) 在未取得香港邮政、供货商及/或任何合适的第三方(视情况而定)的事先书面批准前,不得抄袭、复制、修改、二次创作、分发或公开展示本网站的任何内容( 用户数据除外);
(iii) 干扰或企图干扰本网站的正常运作或在本网站进行的任何活动;或
(iv) 绕过香港邮政排除自动搜寻标头(robot exclusion headers)或香港邮政用以阻止或限制取阅本网站信息的其他措施。

8. . 私隐

8.1 你为使用本服务提供的个人资料,以及其后不时就有关条款提供的个人资料(统称”个人资料”),只供香港邮政使用或披露,而用途只限于指明的收集用途或法例授权的指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用作调查未经授权而取得、更改或删除数据、传播病毒及其他非法入侵,目的是为了维持香港邮政网站的保安,而你的个人资料可能须向执法机关披露。


8.2 你明白、同意和授权,并须确保个人资料拥有人已明白、同意和授权香港邮政,可根据香港邮政有关收集个人资料及私隐的政策(载于私隐政策)把你在使用本服务时及不时提供的任何个人资料,用作该政策订明的用途及向有关人士披露;以及香港邮政在适当考虑本条款第8条所述的目的后,可向其他政府部门或局或其他公共机构或公众或香港邮政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人士披露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你把任何个人资料披露或转交予香港邮政前,须遵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你亦同意香港邮政把你的个人资料与供货商分享,以便执行你在使用本服务时于本网站所下的订单。


8.3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第18及22条及附表1第6条,个人资料拥有人有权索阅及更正个人资料。你的索阅权包括索取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副本。有关个人资料的查询(包括索阅或更正),应向下文第14条订明的香港邮政收件人提出。


8.4 倘有人就下述情况提出任何法律行动及/或申索而引致或招致的所有成本、申索、要求、开支及法律责任(不论性质为何),则你须作出弥偿并对香港邮政、其董事、人员、雇员、代理人和顾问作出一切有效的弥偿:

(i) 关于本服务,披露《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限制的资料,而此行为如非因你的疏忽或遗漏或你的雇员或代理人的疏忽或遗漏,本应不会引起法律行动及/或申索;以及
(ii) 你在履行有关条款时所作出或不作出的任何作为,违反《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香港法例第593章)的规定。
即使本条款已期满或终止(不论因由为何),本条第8.4条所载的弥偿条款将在本条款期满或终止后继续生效,并具十足效力和作用

9. 保证条款

9.1 本网站及服务的内容均以“现况”形式提供,并无作出任何陈述、保证或条件、(不论明示、默示、法定或其他),包括(但不限于)并无对交易不会间断或出错作出保证、亦无就私隐或保安作出保证。除非法例特别指明及法例有所规定,香港邮政、其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顾问及供货商会就任何默示的陈述、拥有权保证、可销性、商售质量、适合作某特定用途及非侵权、以及因法律、交易过程和行业惯例所引致的,作出具体的免责声明。在任何情况下,香港邮政、其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顾问及供货商均不会对由病毒、数据损坏、未能发送的讯息引致的损害或损失、由传送错误或问题或互联网主干引致的损害、或由你或你的雇员、代理人或次承办商引致的损失负上法律责任。


9.2 你向香港邮政确认,并非基于香港邮政或其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顾问或供货商提供的任何保证、陈述、预测、估计和推算,被诱使签立本条款。


9.3 无论如何,你不得免除本条款的任何责任,亦无权以香港邮政提供的数据或其他数据(包括取自香港邮政的数据)不正确或不详为理由,向香港邮政提出申索。你应就该等数据是否准确和充分自行作出查证。


9.4 你陈述、保证及承诺:

(a) 你在登记和使用本服务时提供的所有数据、声明及陈述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并无误导成分;
(b) 你在使用本服务时,须遵从并确保你就本服务而雇用、任用和委聘的各人均须遵从所有适用的成文法则、法律、条例、规则和规例;
(c) 你履行本条款不会亦将不会抵触或违反任何司法命令,以及你与第三方订立任何合约(你是合约的其中一方)所赋予的法律责任;本条款是一份有效和具约束力的法律协议,并可按本条款强制执行;
(d) 你具备充分能力和权力,同意并在法律上受本条款约束,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上文第6.1条所述的条款及条件批予的特许
(e) 除上文第6.3条及下文第9.4(h)条订明情况另有规定外,用户数据须属或须包括你创作、设计和制作的原创作品;
(f) 你根据本条款提供的用户数据、由香港邮政、其授权用户、受让人和所有权继承人使用、管有、处理、印制、分发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用户数据(有关方面已根据上文第6条就用户数据获授予或促使和取得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及/或特许),或用作本条款订明的任何用途的其中任何部分,不会和将不会侵犯任何人的任何知识产权;
(g) 香港邮政、其授权用户、受让人及所有权继承人在行使本条款授予的任何权利时,不会侵犯任何人的任何知识产权;
(h) 如任何用户数据的知识产权归属第三方:
(aa) 你已促使和取得,或须促使和取得有效及持续许可,并根据有关许可有权向自己以及香港邮政、其授权用户、受让人和所有权继承人批予再授特许,以使用、营运、管有、处理、印制、分发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有关用户数据和第三方知识产权,作本条款所指的任何用途;
(bb) 你已促使和取得一切必要的批准和同意,为自己以及香港邮政、其授权用户、受让人和所有权继承人取得授权,以使用用户数据作本条款所指的任何用途;以及
(i) 你须于录制及/或记录任何与用户数据有关的表演前,就所有有关录制及/或记录,以及有关使用/利用有关录制品及/或记录或本条款所指的副本,向所有表演者取得可能需要的一切同意及批准,并承担有关费用及开支。本条第9.4(i)提述的“表演"、“表演者"及“录制品、录制”,其含义与《版权条例》(香港法例第528章)第200条所指的相同。
即使本条款已期满或终止(不论因由为何),本条第9.4条所载的条文将继续生效,并具十足效力和作用。

10. 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10.1 在任何情况下,由本网站、本服务或本条款引致或涉及的利润损失或任何直接、特别、附带、相应、间接或惩罚性损害赔偿(不论是否因香港邮政或其任何一名董事、人员、雇员、代理人、顾问、供货商或其他人的任何作为、不作为、失责或疏忽所引致的),香港邮政 、其董事、人员、雇员、代理人、顾问、供货商或根据法例可能须负责的其他一方均无须负上法律责任。
11. 弥偿

11.1 你须就与本条款有关的任何指控、申索、投诉或调查(包括员工在处理有关工作时涉及的内部工时成本)所招致的一切法律行动、费用、开支、申索、要求、损害及开支(不论是直接或间接的,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及专家证人的费用及代垫付用),以及在任何诉讼中达成的和解偿金或费用(而该和解首先由你或你的代表提出或书面同意)及任何性质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i) 使用、营运、管有、处理、印制、分发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用户数据(有关方面已根据上文第6条就用户数据获授予或促使和取得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及/或特许);(ii) 第11.1(i)条提述侵犯任何人任何知识产权的其中一项上述行为;或(iii)你在使用本服务时提供作印制用途的任何公司名称、经营名称、品牌或商标,向香港邮政、其授权用户、受让人及所有权继承人作出弥偿,并确保他们得到一切有效弥偿。


11.2 在任何情况下,香港邮政、其董事、人员、雇员、代理人或顾问均无须为或就下述事项负上法律责任:

(a) 不论是否由于香港邮政或其董事、人员、雇员、代理人或顾问或其他人的任何作为、不作为、失责或疏忽,导致你或你的雇员或代理人蒙受任何财物损失或损害;或
(b) 你的雇员或代理人受伤或死亡。除非伤亡事件是由香港邮政或其任何董事、人员、雇员、代理人或顾问疏忽所致,香港邮政须负上或承担法律责任。第11.2(b)条提述“疏忽”一词,其含义与《管制免责条款条例》(香港法例第71章)第2(1)条所指的相同。

11.3 除第11.1条及11.2条外及在不损害该等条款的原则下,你须就下述情况对香港邮政作出弥偿并确保其获得弥偿:

(a) 针对香港邮政威胁要作出、提出或展开的所有或任何索求、申索、法律行动、仲裁及诉讼;以及
(b) 香港邮政招致或蒙受的一切法律责任及负债(包括但限于支付损害赔偿及弥偿的法律责任)、损失、损害、费用及开支(包括香港邮政就本身所提出或对其提出的任何法律行动或诉讼而作出抗辩、反申索、和解或妥协所支付或招致的一切法律及其他费用、收费及开支,并须作出十足弥偿)

而上述各项均直接或间接因下述事项而起、或涉及下述事项、或出于下述事项,或与下述一项有任何关连:


11.3.1 你违反本条款的任何条文;

11.3.2 你作出失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具误导成分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


11.3.3 你或你任何雇员或代理人在使用本服务时疏忽、罔顾后果或故意行为不检;


11.3.4 包括上文第11.2(b)条提述的任何损失、损害、受伤或死亡,但不包括由香港邮政或其董事、人员、雇员、代理人或顾问疏忽(《管制免责条款条例》(香港法例第71章)第2(1)条有关“疏忽”一词的定义)引致的伤亡;或


11.3.5 由于你或你的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作为、不作为、失责或疏忽导致任何第三方受伤或死亡,或任何第三方蒙受任何财物损失或损害。
即使本条款已期满或终止(不论因由为何),本条第11条所载的弥偿条款将在本条款期满或终止后继续生效,具十足效力和作用。

12. 终止

12.1 在不局限香港邮政根据本条款或法例或衡平法享有的任何权利及补救,以及在不损害下文第12.5条的原则下,香港邮政有权实时终止本条款而无须向你作出任何补偿:如

(a) 你违反本条款的任何条文;
(b) 香港邮政认为你的行为或会对你或香港邮政、其董事、人员、雇员、代理人或顾问构成法律责任;或
(c) 你未能在香港邮政指定的日期前偿付本服务的任何款项。

12.2 如本条款终止:

(i) 香港邮政没有任何义务向你提供任何服务;
(ii) 你的账户亦告终止;
(iii) 你根据第6.1条授予的特许及根据第6.3条促使和取得的特许当作被撤销;以及
(iv) 香港邮政无须对你因本条款终止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包括间接或相应的损失)或损害或开支负上法律责任。

12.3 上文所述的香港邮政权利属附加权利,无损香港邮政可能拥有的权利(不论是否与你直接有关或根据任何弥偿提出的),亦无损经明示或按上文下理在本条款终止后仍继续存在和生效的条文,以及本条款中有关条款诠释或执行的必要条文,包括但不限于第8.4、9.4 及11条。


12.4 如终止理由属上文第12.1条所指,你须对香港邮政因终止本条款而招致的所有费用及开支负责。


12.5 即使本条款载有任何相反规定,香港邮政有全权及绝对酌情权在任何时间给予你一个月书面通知后终止本条款,而无须提出任何理由。

13. 不存在代理关系

13.1 你不得自称为香港邮政的雇员、受雇人、代理人或合伙人。本条款或本条款提述的安排并无意图亦不会构成你与香港邮政之间的代理、合伙、联营、雇员与雇主或特许授权人与特许经营者的关系。除本条款另有明文规定外,你或香港邮政不得亦无权代表、或以信用作担保、或以其他方式约束或迫使另一方作出任何聘用、任何申述或保证。

14. 通知

14.1 根据本条款发出或作出的任何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如通知是发给香港邮政的,须以挂号函件送交香港上环德辅道中308至320号安泰金融中心21楼香港邮政;如发给你的,须发送至你在本服务登记过程中提供的电邮地址;或收件人在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的其他地址(就香港邮政而言)或电邮地址(就你而言)。如以挂号函件方式发出,通知当作在投寄当日后两个工作天送达;如以电邮方式发出,则视作在电邮发出后24小时送达,除非投寄一方收到电邮地址无效的通知,则属例外。

15. 一般条款
15.1 香港邮政不保证你可以持续、不间断和一定能连接至本服务,而网站运作可能会受到各种香港邮政无法控制的因素干扰。
15.2 即使本条款有任何条文被视为违法、无效或无法执行的,本条款的其他条文不受任何影响,并维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15.3 你同意香港邮政可全权决定把本条款及其内的所有条款及条件自动转让,而无须事先取得你同意。未经香港邮政书面同意前,你不得转让、转移、分判、发出特许、处置或以其他形式处理你本条款下的利益、褔利、权利或义务或宣称作出此等行为。
15.4 本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参考,无论如何不会对有关条文的范围加以界定、限制、诠释或说明。
15.5 香港邮政没有行使或延迟行使本条款、法例或衡平法赋予的任何权利、权力和补救,并不表示放弃该等权利、权力和补救;单次、局部或失当行使任何权利、权力和补求,并不妨碍其他或继续行使当中的权利、权力和补求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和补救。本条款给予香港邮政的权利和补救属累计性质,且不排除根据法例或衡平法赋予的任何其他权利、权力和补救。在不局限前述规定的原则下,香港邮政因你违反任何条文而给予的宽免,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否则一概无效;此等宽免不可视为其后违反该条文或任何其他条文的宽免。
15.6 本条款列明你与香港邮政就目标事项的完整理解及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就目标事项订定的协议及安排;
15.7 有关任何须由香港邮政作出的协议、同意或批准,香港邮政可酌情决定是否作出或撤回,但须符合其认为合适的条件。有关协议、同意或批准必须在进行有关作为或事项或事情前发出。为免生疑问,你不得就是否给予有关协议、同意或批准,或任何其他指示、意见、建议、提议、评论或观点,对香港邮政提出任何申索。
16. 管辖法律及管辖权
16.1 本条款在各方面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管限,你与香港邮政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独有司法管辖权管辖,绝对不可撤回。
17. 普遍性
17.1 如中英文本的内容有任何不符之处,概以英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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